直升機場助航燈光設置
2021-01-19
中國照明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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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在需要遠距目視引導,而沒有其他目視方法能提供的時候和由于周圍燈光的存在使直升機場的識別有困難的時候,直升機場應設置直升機場燈標。
在需要遠距目視引導,而沒有其他目視方法能提供的時候和由于周圍燈光的存在使直升機場的識別有困難的時候,直升機場應設置直升機場燈標。
直升機場燈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直升機場燈標必須設置在直升機場內或其鄰近處,宜架高,并應使飛行員在近距離內不感到眩目,如直升機場燈標在近距離內使飛行員感到眩目,可在進近的最終階段和著陸過程中將其關閉,也可調低燈標的光強至10%或3%。
2.直升機場燈標必須連續發出一系列的等間歇的短時白色閃光。
3.燈標發出的光必須從所有方位均能看到。
直升機場燈光的設置依據《MH-5013-2008》規定:
1、機場大小:供1級性能直升機使用時,最終進近和起飛區的大小應按直升機飛行手冊中的規定確定,在沒有規定寬度時,其寬度不得小于1.5D,水上直升機場還應增加10%;供2級、3級性能直升機使用時,最終進近和起飛區應能包含一個直徑不小于1.5D的圓,對于水上直升機場應能包含一個直徑不小于2.0D的圓。
2、直升機場必須至少設置一個風向標,風向標必須能指示進近和起飛區上空風的情況,而不受附近物體或直升機旋翼下洗流(下吹氣流)的影響。
3、瞄準點標志,當直升機在進入接地和離地區前,有必要進近到一個特定的地點時,應在直升機場設置瞄準點標志(CM-HT12/D直升機場瞄準點燈)。瞄準點標志應位于最終進近和起飛區內,呈等邊三角形,其中一個角的平分線與主要進近方向相一致。標志應采用連續白線,三角形邊長不少于9米,線寬1米。
4、直升機場識別標志應采用白色字母“H”表示。該標志的尺寸不得小于3米。
5、最終進近和起飛區燈,供夜間使用的表面直升機場,必須設置最終進近和起飛區燈;但當最終進近和起飛區與接地和離地區幾乎重合或該區的范圍明顯時,可不設。燈具必須沿最終進近和起飛區的邊緣均勻設置。如該區為正方形或長方形,燈的間隔不得大于5m,每邊應設置不少于4個燈(包括每個角上的燈);如該區為其它形狀(包括圓形),燈的間隔不得大于5m,最少應設置10個燈。 最終進近和起飛區燈應為恒定發白光的全向燈。
6、瞄準點燈,供夜間使用的直升機場,如設有瞄準點標志,應設置瞄準點燈。瞄準點燈必須與瞄準點標志設在一起。瞄準點燈應采用全白色燈,至少應設置6個。當高出表面的燈會危及直升機運行時,必須采用嵌入式燈。
編輯:嚴志祥
來源:南京徐航航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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